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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FA体育目录法律案例|《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3年第1卷

时间:2023-07-17 16:13:04

  为进一步推动法学法律学术研究成果的传播应用,2019年起上海市法学会与中国知网战略合作,每年在线万字)《上海法学研究》集刊,中国知网全文收录,可在线查询、下载电子版,共同打造中国法学法律界年度千万字量级的大型原创学术文库,集中呈现法学法律界年度有态度、有品质、有特色的前沿内容生产。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院发布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集刊AMI综合评价报告(2022年)》,《上海法学研究》集刊已获评“AMI(集刊)入库集刊”。

  截至目前,《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2020、2021、2022年全部96卷和2023年1-12卷3400余篇文章全面完成编辑任务,AiFA体育3086篇文章已在中国知网全文上线万次。

  基层法院促进一站式多元解纷程序本土化的正向考量——以明确基层法院职能定位为视角

  论推进“枫桥模式”诉源治理的瓶颈与进路——基于L市Y区的诉源治理实践考察

  区域营商环境优化视阀中法院司法服务职能改革重构——以L市集群注册企业涉诉纠纷为参考样本

  司法服务中央苏区县域新型城镇化的职能定位探究——以“数助治理”应用为视角的实证分析

  诉源治理视角下鉴定前置机制探究——以F省L县法院337件司法鉴定案件为样本

  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运行机制的完善路径——基于“尊严价值理论”基础的实证分析

  习法治思想指引下人民法院融入市域治理路径——以L市X区人民法院“诉调融合”机制为样本

  1.基层法院促进一站式多元解纷程序本土化的正向考量——以明确基层法院职能定位为视角

  内容摘要:现今以山区为代表的基层正在从不流动的乡土社会逐渐朝日益流动的“陌生人”社会发展,滞后的山区自我解纷力量已无法适应民众因复杂多样化的矛盾伴生而出的解纷需求,为促进和加强基层治理而创设的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程序在本土化过程中因其存在的多元解纷无序、群众认知度低、诉非衔接不畅等因素导致诉源治理效果甚微。通过对基层山区矛盾纠纷化解及治理现状的分析,要使一站式多元解纷程序构建能切实融入山区基层治理,现有的单打独斗解纷模式和毫无头绪的协作机制都难以满足山区群众对解纷的新需求,基层法院应将司法服务职能延伸,服务于多元解纷工作的开展,持续发挥在化解矛盾纠纷中诉非联动、司法前哨的作用,在群众中树立权威认同,积极营造和谐解纷氛围来促进诉源治理减轻司法资源负担,以此来带动基层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

  作者:张强龙(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岐岭人民法庭法官助理),范志敏(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岐岭人民法庭庭长,一级法官)

  内容摘要:家事审判改革工作作为司法改革实践的“战略高地”,已进入攻坚克难阶段。通过分析自2018年起至2021年间L市Y区人民法院所审理的1545件家事案件及在家事审判改革实践探索情况,发现L市Y区家事审判面临的在审判理念、诉讼模式、多远解纷机制和家事司法文化塑造上的问题和困境。为克服这些困难和问题并“因地制宜”做好有“闽西客家特色”的家事审判改革工作,应在家事审判中引入闽西客家“和”文化,并发掘和解读客家“和”文化表现形式和精神内涵,提炼客家“和”文化对家事审判工作的启示。最后,为深化家事审判改革工作,推动家事审判改革与客家“和”文化融合发展,应当创新“柔和”家事审判理念、构建职权主义为主导的家事案件诉讼模式、共建“和事”多元解纷机制、创建“和美”家事司法文化。

  关键词:家事审判改革 客家“和”文化 诉源治理 司法改革 多元解纷机制 民事诉讼

  3.论推进“枫桥模式”诉源治理的瓶颈与进路——基于L市Y区的诉源治理实践考察

  作者:李小凤(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行政与生态环境审判庭四级法官),杨晓(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二级法官)

  内容摘要:中国当代呈现为城乡二元社会,城市与乡村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同,诉源治理的进展也产生了差异化。传统源头治理模式对后乡土社会的水土不服,导致乡村诉源治理陷入了源头治理瓶颈。要突破瓶颈,既要吸收乡土社会源头治理经验的传承,也要掌握后乡土社会的乡村特质,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推进“枫桥模式”诉源治理减量工程建设。

  4.区域营商环境优化视阀中法院司法服务职能改革重构——以L市集群注册企业涉诉纠纷为考察样本

  作者:赖晓敏(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助理),李俊锋(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二级法官)

  内容摘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以法治建设保障营商环境,使市场主体尤其是以各地虚拟产业园集群注册企业为代表的新兴市场主体依托良性的司法环境促进市场经济活动的合法、有序、良性发展已然成为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内核需求,也成为深化司法服务职能改革的重要考核指标。经调研发现,L市虚拟产业园集群注册企业管理秩序混乱、涉诉问题突出,不仅增加了行政、司法部门的管理成本,也给区域经济发展带来风险和隐患。以L市法院集群注册企业涉诉案件为样本,通过分析“放管服”改革下集群注册企业的“利好”与“阵痛”,反思法院司法服务职能中存在的问题,可从重塑市场管理行为规范、重构区域经济规则治理体系、重组多元主体社会共治模式、构建集群共创生态之“三重奏两构建”角度,提出重构司法服务职能的路径及建设展望,为推进法治建设与区域营商环境协调发展提供参考。

  5.司法服务中央苏区县域新型城镇化的职能定位探究——以“数助治理”应用为视角的实证分析

  作者:林铭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黄晓燕(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现行司法服务受制于规范性供给不足、协同理念缺失、质量失范及供需错位等因素,其职能定位模糊、服务性思维受限、体验感较差及成效异化等藩篱难以突破,府院之间供需结构性矛盾突出,难以为苏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前瞻性预测,也无法发挥“以点带面”的规模效益。有鉴于此,可以数助治理应用为视角,在司法服务苏区县域治理之供给失衡、参与率低、转化率低及范式落后的基础上,从依据、观念、质效及供需来剖析桎梏缘由,对数助治理的正当性给予论证,对法院内部职能定位予以重构,厘定数助治理之适用规则,形成治理回路闭环决策模式,且借助区块链、云计算等数字技术深度挖掘司法数据中蕴含的价值,对县域治理的“生命体征”予以量化,并以数据赋能苏区政府对县域特色产业、生态文明法律案例、红色文化及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的精准布局。

  6.诉源治理视角下鉴定前置机制探究——以F省L县法院337件司法鉴定案件为样本

  作者:陈芝(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钟秋金(连城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2019年“诉源治理”纳入最高院“五五改革纲要”,将其列为今后5年法院一项重要改革任务。2021年最高院发布的《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明确诉前调解与诉前鉴定相结合,旨在打通两项机制之壁垒,探索在诉前调解中开展鉴定工作,这为诉源治理工作开辟了另一独特路径,各地法院也陆续“摸着石头过河”。AiFA体育不可否认各地法院的实践探索为诉源治理积累了经验,但如何具体细化实施还有待进一步明确。从实证视角入手,可以涉司法鉴定案件为样本,引出当前司法鉴定乱象,同时根据各地法院开展诉前鉴定的实践情况,考察诉前鉴定程序对各类需要委托鉴定案件诉前分流矛盾纠纷的现实功效,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诉前鉴定模式,立足本土构建起有效促进矛盾纠纷诉源治理制度性空缺的“矛盾分流功效机制”。

  关键词:诉源治理 诉前调解 鉴定前置 司法鉴定 交通事故类案 矛盾分流功效机制

  7.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运行机制的完善路径——基于“尊严价值理论”基础的实证分析

  作者:钦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梅诗雪(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法官)

  内容摘要:证人出庭难、作证难一直是出庭作证制度实施的一个难点、痛点。通过实证分析,以证人感受为锚点,从功能、主体、程序、AiFA体育结果四方面分析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运行机制,发现存在现行机制不合理、证人感受不好等问题。引入“尊严价值理论”,以维护证人尊严、保障证人权利为视角,将尊严理念贯彻证人出庭作证的全过程,重新定位证人角色价值,从理念、审理、结果、配套制度四个维度构建并改良现行机制,最终营造证人敢于作证、弘扬正义的良好生态。

  作者:陈丽平(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一级法官),梁源(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一级法官)

  内容摘要:合议庭、院庭长及审判委员会作为审判监督管理三大承重墙,在审判活动中起着重要的监管作用。审判体制改革要求对院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能去行政性,但并不意味着去院庭长的监督管理,相反明确院庭长在审判监管中的三大承重墙的主体地位,尤其在明确其与审判组织、审判管理部门关系以及平衡权责关系是极其重要的。可以通过提取院庭长审判监管的优势价值元素,将审判监管的功能定位在扁平化管理,在集体性决策上重点抓住院庭长审判监管的示范、识别、反馈、服务等优势价值元素,从而真正促进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模式的现代化转型。

  关键词:基层法院院庭长 扁平化管理 审判组织 集体决策制 识别反馈机制 审判监管

  内容摘要:司法体制改革实施以来,司法责任制等改革落地给审判实践带来的变化,在审判质效数据上突出表现为改判发回案件的跃进式增长,持续居高不下并带有一定普遍性。透过现象探析数据波动,根源是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实践运用和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产生偏差,主要表现在中基层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悖逆、审判监督职权弱化、审判信息不对称、审判责任未落实等。针对这些问题,在分析理顺审级独立与审级监督、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与监督管理、审判管理司法逻辑与行政逻辑这三对基础关系后,提出从定规则、建机制、推运用三个层面构建民商事案件改判发回的服务型审判管理模式,即确定评价规则,确保审判权评价导向正确;建立审判权运行流转机制,确保规范行权;完善配套措施运用,确保运行实效。

  关键词:改判发回 司法责任制 服务型审判管理 审级独立 审判监督 审判职能

  作者:刘亚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陈燕敏(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内容摘要:完善四级审级职能定位是人民法院多年来的改革重点。2020年,党中央也将四级法院职能定位纳入政法领域改革范畴和法治规划轨道内。为全面落实党中央部署的重大举措,构建更加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最高院于2021年9月底发布《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通过完善案件提级管辖机制等一系列改革措施,逐步实现四级法院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各类纠纷分层解决、有效过滤。结合前述实施办法对中级法院的审级职能定位进行深度分析,得出中级法院在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中是上下联动的枢纽,特别是案件提级管辖机制能否充分发挥作用的关键一环,再在检视提级管辖试点运行现状基础上,分析提级管辖尚未达到预期效果的三大原因,最后按时间脉络,提出通过构建提级管辖三大机制,实现中级法院“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之审级职能定位。

  关键词:提级管辖 有效终审 统一法律适用 审级职能定位 中级法院职能定位 司法改革

  作者:张文燕(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四级高级法官),林泰良(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四级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司法建议工作是人民法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环节。然而,因理念的认识偏差、回应社会治理需求的滞后、司法行政管理体制的缺陷、对司法建议全生命周期的运行机制缺失及数字化运用不足等原因,导致实践中司法建议功能效果不理想。基于全生命周期理论,对司法建议工作的启动立项、内容组织、审签、沟通督促及考评激励进行统筹,将司法建议工作融入“立、审、执、破”办案全过程,通过数字化、类型化案件技术治理,实现司法建议全生命周期的数字化监管,激活司法建议功能价值,实现法院执法办案一元功能向“审判+服务”的二元功能升级。

  关键词:司法建议 全生命周期管理 数字化 职能定位 社会治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作者:蔡玲(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二级法官),林渊(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生态审判庭三级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司法建议是新时代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推进基层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但在思维定式、保障缺失、外部制约等多重因素影响下,人民法庭司法建议机制存在与法庭职能定位不相适配、不利于法庭发挥“合法性审查”判断权优势等问题。人民法庭司法建议机制的现代化转型,不仅是适应人民法庭职能定位变化的现实需要,也是人民法庭巩固基层政权建设、保障法治乡村建设、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落实司法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新时代人民法庭应牢固树立并贯彻服务理念,塑造司法建议的专门审理模式,将司法建议嵌入法庭诉前诉源治理、案件审理、判后工作全流程,并在完善配套机制保障、实行差异化管理考核以及实现外部循环等方面着力,实现人民法庭司法建议机制现代化转型,推动基层司法制度“治未病”法治功能发挥,从而精准服务、有效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关键词:人民法庭 基层司法建议 基层社会治理 中国式现代化 司法为民 司法改革

  1.习法治思想指引下人民法院融入市域治理路径——以L市X区人民法院“诉调融合”机制为样本

  作者:刘璐(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立案庭三级法官),李兆星(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内容摘要:X区作为全国市域社会现代化治理首批试点合格城市主城区,不断探索网格资源、行业资源、司法资源的协同联动,X区法院依托调解超市,赋予群众选择权,初获成效,但受底层逻辑不通影响,科学的市域诉调衔接体系始终未建立,社会力量联而不动,让有限的法院资源陷入严重的内卷内耗。习在福建任职期间最早提出市域概念,推出市域治理“四一”机制,即一盘棋治理、一条龙服务、一体化建设、一站式解纷,为市域社会现代化治理视域下人民法院诉源治理工作指明方向。因此,通过对全国法院融入市域治理推进溯源减量数据挖掘比对,以X法院诉调融合工作为切入点,深度剖析当前人民法院融入市域治理过程中存在的困境,进而以“四一”机制为指引,提出构建“党委一盘棋总牵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矛盾纠纷联动化解中心一条龙服务群众解纷,镇村、部门、社会力量一体化编织防控网格,数字化平台一站式实现诉非无缝衔接”的共商共建共治共享市域溯源治理大格局。

  关键词:习法治思想 市域社会治理 多元参与 溯源治理 一站式建设 “诉调融合”机制

  作者:郭华珍(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坎市法庭庭长、一级法官),张婷婷(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

  内容摘要:通过以SFIC协同治理模型为基础,考量人民法庭的乡土司法性和地方性以及各个社会治理主体的角色职能,以打造共治共享共建的县域治理格局为协同动机,确立考核激励机制加以催化,在制度设计上要处理好人民法庭的审判职能与参与社会治理职能之间的关系,推动实现纵向涉及基层党委等基层组织,横向涉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吸纳人民陪审员等来自“民间的智慧”参与的以法庭为主导的县域治理协同过程,最大限度地发挥和利用社会治理资源,将国家法的理念和制度推向社会的毛细血管,让人民法庭成为深化县域法治化治理的“重要前哨”,为打造县域社会高效协同、整体善治的一体化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闭环,提升县域治理效能提供法治保障。

  关键词:县域治理 法治化协同治理 角色定位 人民法庭 审判与善治协同治理SFIC模型

  作者:张贵峰(上杭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四级法官助理),刘彬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一级法官)

  内容摘要:当前,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正有条不紊地进行着,基层司法领域正在积极探索如何更好地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司法服务的需求。理论界对人民法院参与基层治理的研究,热度渐起。最高院也相继提出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加快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社区、网格,推动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等一系意见,希望充分发挥司法治理助力基层政权建设作用。然而,无论是理论界的研究焦点,还是法院系统的司法实践、多聚焦于人民法庭自身职能完善这一单一向度,对基层政权建设与人民法庭司法服务这二者之间如何交互影响,促使人民法庭融入基层政权建设法治体系循环中的研究较少。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练好内功”固然重要,但也应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基层政权建设需求角度思考人民法庭应该做什么、如何去做?基于此,从人民法庭与基层政权建设之间的现实“供需矛盾”“历史关系脉络”“现实需求”进行探析,从人民法庭服务基层政权建设的内在逻辑进行证成,并从强化顶层设计,基层党委领导下协同共治的角色定位、强化内功修炼与对外嵌入延伸双循环机制的构建和对基层党委和人民法庭双向考评指标体系的建立等多维度展开讨论,期冀为新时代人民法庭服务基层政权建设探索一定可行性路径。

  内容摘要: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是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人民群众的第一线,人民群众对人民法庭直接办理执行案件的司法需求日益强烈。人民法庭不仅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四不一未”影响执行效果的问题,而且存在制度瓶颈、人员短缺、配备落后等困难。但人民法庭直接办理执行案件既能更好司法为民,又能切实解决执行难,同时能助力基层社会治理、夯实执政之基,存在较强的秩序价值和制度价值。结合A市B区C人民法庭直接办理执行案件取得的经验,将“保全、调解、立案、审判、执行”五个相互独立又互有关联的节点融合成一个有机整体,从法律依据、政策依据、实践依据等方面建构“保调立审执”闭环式办案模式,积极回应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求,形成“精准保、迅速调、便捷立、权威审、有力执”的一站式诉讼服务。

  作者:林磊(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态资源审判庭二级法官),蔡玲(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二级法官)

  内容摘要:市传统的生态环境审判修复主要还停留在单个受损环境要素的“复位”上,没有从生态系统整体角度考虑以综合手段以最大限度修复生态环境。司法修复碳汇补偿工作机制作为一种生态修复创新措施,可以让行为人损害期间的损失得到有效的补偿,弥补生态资源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修复空白,生态环境得到最全面的修复。因其没有规范的司法流程,在司法实务操作面临困境。通过全面剖析生态刑事案件建立碳汇修复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探索森林刑事案件碳汇补偿机制的系统化、流程化、规范化司法流程,明确适用的范围,在被告人自愿悔罪的基础上,法院与林业行政部门之间协同配合,通过专业的科学机构,让碳汇损失得以客观定量,确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生态修复方式和措施,确保了生态修复的科学性、合理性,让生态环境得到最全面法律案例、最严密的保护。

  内容摘要:“双碳”目标提出后,一段时间以来,各地法院掀起阵阵“碳汇热”,森林碳汇修复裁判层出不穷,有“雾里看花”之感。因对“碳汇责任”是属“替代修复方式”抑或“损失赔偿责任”辨识不清,各地法院碳汇司法修复裁判探索大相径庭。值得关注的是,2022年6月,新发布的《森林纠纷解释》明确将森林固碳增汇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纳入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明晰经国家核证的“林业碳汇”的准物权属性,并准予侵权人以“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故即,“认购碳汇”属替代履行赔偿责任,而非替代修复方式。《森林纠纷解释》出台为生态刑事审判领域进一步厘清森林碳汇修复裁判属性提供了最新的司法准据。通过检视当前森林碳汇修复裁判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成因分析,进一步厘清森林碳汇修复裁判的基本属性,并从适用范围、裁判方式、裁判内容及保障与监督体系构建等方面提出较为完整、全面的森林碳汇修复裁判路径。

  关键词:碳汇责任 生态修复 碳汇修复裁判 扩张解释 恢复性司法 法律监督

  内容摘要:裁判明确性是执行立案的前提条件之一,裁判不明俨然成为阻却执行的障碍。司法实践中,“驳回申请”是该类问题的主要处理方式,而“再审”或“另诉”则成为解决问题的最终选择。从“执行”到“诉讼”的逆向回流,不仅与“快速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效率价值相悖,也进一步加剧了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紧张关系,并催生了大量执行信访案件。裁判不明是典型的执行难内生因素,应遵循司法改革源头治理的原则,探寻问题产生的根源,将治理关口前移。实践案例和数据表明,裁判不明问题属于实体范畴,在审执分离机制下的执行程序救济效用欠佳。司法改革源头治理,要求从理论上厘清诉权与审判权及执行权之间的逻辑关联AiFA体育,构建审执有效衔接机制。这就需要打破以往从执行立案开始审查的思维局限,从当事人诉权行使的源头开始、以诉讼流程为载体、以审执衔接交流和监督为保障,构建对可执行性要素全流程审查+执行救济的双维模式,从源头治理裁判不明这一内生执行困境。

  作者:王文凯(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吴许明(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内容摘要:强制执行法的制定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强制执行法(草案)中“禁止明显超标的额查封”仅就查封不动产作出规定。现行法律规范中的原则性规定无法解答实践操作中暴露出的财产查封选择难、财产价值预估难、申请标的计算难的问题。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执行目的为出发点,从制度、理念、实践三个层面分析,在规范执行背景下“超标的查封”是必然结果。重新审视执行实务中在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债权预期实现,与保护被执行人合法财产权不受非法侵害之间取得平衡,以民事执行宗旨为指引,借鉴域外法律引入“禁止超额拍卖”规则,设计“超查容忍”制度,并且制度性安排执行人员查封告知、财产审查、动态调整和限时修正程序,坚持公权力的实施与造成的侵害应成比例规范执行行为,同时赋予当事人协商选择、执行担保、执行异议等救济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寻求强制执行力与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之间的融洽。

  关键词:强制执行 超标的查封 超查容忍 禁止超额拍卖 民事诉讼 文明执法

  内容摘要: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时,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在理论上首先要解决三个方面的矛盾:一是夫妻共同财产能否执行;二是有哪些夫妻共同财产能够执行;三是夫妻共同财产怎么执行。而执行实务中恰恰相反,首先是要解决的是有哪些夫妻共同财产可供执行的问题,再探究夫妻共同财产执行依据问题,继而讨论夫妻共同财产执行方式。比较执行实践和理论的区别,从执行流程节点重塑视角出发,AiFA体育首先通过前端化解赋予审判法官财产调查前置权利;其次以完善线上查控规则为补充,对可执财产进行详细调查;最后突出共同财产补偿机制下先取规则的运用,区分财产类型和执行难易度,按照货币到动产再到不动产的顺序,从源头减少执行异议的发生,突破夫妻共同财产执行困境。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 个人债务 财产执行 执行流程重塑 被执行人配偶 执行节点

  作者:吴桃荣(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赖其荣(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内容摘要:为切实解决“执行难”,各地法院都进行了很多有益的尝试,学术界也不乏对民事执行问题的探讨与阐述,但都未能真正改变当下执行难境遇的核心因素,也未触及“执行难”发生与存在的本质动因。深入分析“执行难”本质切入,以A市两级法院2017-2021年执行相关数据为蓝本,提出“执行难”产生的根源为法院在社会治理中的有限权能与执源案件剧增之间的冲突论断。经过重点评析执行难治理的实践对策型路径的局限性,证明“执行难”的治理路径应该是司法职能向前延伸的社会化联动的源头治理。以诉源治理为“基本点”,以柔性治理促主动履行为“路线”,拓宽社会覆盖面的社会协同治理模式建构,为“执行难”的整体解决提供一种根源性的力量,形成执行难治理关口有效前移和覆盖全社会的执源治理长效机制。

  内容摘要: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并提出探索审判团队建设的意见后,各地法院开启不同模式的审判团队改革探索。通过对各地法院审判团队组建模式的分析比对,可以发现在总体形势向好的前提下,亦不同程度地出现一些问题,如:注重审判团队组建模式的改革而忽略审判权运行等深层次改革、脱离各地实际移植审判团队组建模式或推行一刀切式的组建模式、审判团队组建灵活性有余而原则性不强,衍生背离改革初衷的隐忧等等。对此,应当避免新型审判团队组建改革的冒进思维或者落 入新瓶装旧酒的窠臼,就需要充分理解司法改革的初衷及目标,并在实践中知行合一、落到实处;同时也要因地制宜,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予以灵活变通,避免过于僵化。

  内容摘要:当前基层法院案件数量攀升,面临案多人少、法官老龄化、案件类型多样化的严峻形势,这对我国基层法院审判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然而作为基层法院未来审判中坚力量的青年法官司法能力尚不尽如人意。我国旧的法官培养机制已然无法满足司法改革体制下法官职业化、专业化的司法需求,而理论与实践中所探索的法官培养模式与基层法院的司法现状、法官专业化的司法目标不相契合。在此情形下,通过梳理青年法官的培养现状,分析现有的法官培养模式的不足,进而思索司法改革体制下“传帮带”在基层法院青年法官培养机制中的外化路径,将“传帮带”与审判流程密切结合起来,针对青年法官不同阶段以及各审判程序的特点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传帮带培养模式,由点到面,最终形成青年法官培养模式的有机整体,建立青年法官的多元培养机制。

  作者:陈长奘(漳平市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卓萌(漳平市人民法院政治部五级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司法体制改革开展以来,为打破法院内部秩序深层结构的枷锁,各地法院就如何“加强审判辅助力量,根据审判需求动态调整人员配置”这一目标进行了长期的探索与实践,并取得了初步成效。然而目前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尚不成熟,相关综合配套措施并未健全,司法体制内部衔接不畅,导致法官助理未能全面发挥职能作用,与改革预期存在一定差距。归纳各地法院在探索实践法官助理制度建设上遭遇的瓶颈,结合当前法官助理制度设计及贯彻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探究制度困境背后的失契关窍和脱节关键,并围绕如何找寻优化路径提出若干建议,以期通过顶层设计为司法改革运行配套提供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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