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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江苏法院发布十大典型案例宝妈状告AiFA体育公司获支持

时间:2024-04-30 08:16:18

  4月29日,现代快报记者从江苏高院了解到,2023年江苏法院新收劳动争议一审案件 57819件,审结56262件。同日,江苏高院发布2023年度江苏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希望通过一个个鲜活案例的分析、讲解,增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法治观念,推动形成企业尊重劳动者、劳动者爱护企业的良好氛围,引导劳动关系朝着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方向健康发展。

  董某入职某置业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是连云港、广州、深圳、珠海等置业公司关联公司所在地城市。后董某一直在连云港从事房屋销售工作。2021年5月董某生育一子。2021年12月,置业公司向董某发送《工作支援通知书》,要求董某前往山东聊城进行为期6个月的工作支援。董某未至山东聊城报到,一直在连云港继续工作。双方继续协商支援事宜,董某表示因家庭原因不便前往。2022年1月,置业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董某的劳动关系。后董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终结审理后,董某诉至法院。

  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案例,该案中置业公司发出《工作支援通知书》时,董某尚处于哺乳期内。置业公司要求董某前往山东聊城进行为期6个月的工作支援行为,导致董某依法享受的哺乳假无法实现。董某未能到外地从事工作是处于哺乳期的特殊情况决定的,并非主观因素造成。置业公司以董某未如约前往支援地报到构成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法院判决置业公司向董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女职工特殊保护是劳动法中的专门制度安排,体现了法律对女性在职业活动中弱势性的关注和保障。人民法院将女职工哺乳期内的劳动争议处理纳入到工作与家庭衔接的现实场景中考量,综合判断主客观因素,合理限制用人单位的合同解除权,保障女职工正当的劳动权益,符合社会普遍预期,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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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4月,某便利店老板张某安排黄某从事商品配送等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社会保险。后黄某在工作中受伤,双方发生争议,黄某便申请工伤认定。因张某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黄某通过仲裁及诉讼程序,确认了与便利店存在劳动关系。之后,黄某被认定为工伤、7级伤残。黄某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便利店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终结审理后,黄某诉至法院。该案审理中,黄某因急需进行二次手术,申请先予执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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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可能产生的后续医疗费用的概括性补偿,具有医疗费用的性质。本案中,黄某工伤认定和致残等级确定,便利店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万元无异议,双方在本案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黄某目前无稳定收入来源,且急需进行二次治疗,将产生较高的医疗费用,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其工伤救治和正常生活。法院综合考量黄某的医疗费用需求和便利店的履行能力,酌定按50%比例先予执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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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待遇是对受害职工生存权的保障,其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工伤救治期间具有急迫性。人民法院针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清晰的案件,结合当事人实际情况,先予执行部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能够有效避免工伤损害后果的扩大,及时发挥工伤保险待遇的应有功能,体现法律对职工生存权保障的优先性。

  王某从事月嫂工作,由某服务公司接单后将其外派至客户家中工作,王某有选择接受或拒绝的权利。王某经客户面试后,客户、王某、服务公司三方均满意后即可做该外派单。没有接单期间,王某自由安排时间,无需到服务公司出勤上班,公司也不向其支付费用。2022年4月,王某进行月子护理服务时在客户家中摔倒受伤。后双方发生矛盾,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服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不予受理,王某诉至法院。

  常熟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双方对法律关系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等因素确定。本案中,王某无需受服务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服务公司对王某亦不进行奖惩,王某对于是否接单、何时接单、接单内容均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在没有接单时无需出勤、时间自由安排,且王某存在以个人名义提供月嫂外接单服务的情形,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苏州中院维持一审结果法律案例

  灵活就业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在于劳动自主性,即灵活就业人员有权决定是否劳动、何时劳动以及选择劳动事项。人民法院依据劳动关系从属性原理,判断灵活就业人员法律关系性质,厘清劳动关系与中介关系的不同权利义务构成,有利于为行业发展、用工模式和劳动保障建立明确的预期。

  孙某于2021年6月入职某餐饮公司担任厨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6000元,每月休息两天。2022年4月,因经营困难,餐饮公司与孙某协商调整工作内容以及降低薪资待遇,未能达成一致,孙某便离职。后孙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餐饮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等。仲裁裁决未予支持后,孙某诉至法院AiFA体育。

  涟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包薪制”在不违反劳动者最长工作时间及最低工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有效。本案中,鉴于厨师工作的特殊性,双方在入职时对薪酬方式约定了“包薪制”。餐饮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注明每月工资的构成情况,包括出勤天数、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各种补贴等项目,与招聘广告内容及孙某提交的考勤表互相吻合。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孙某的收入并未低于法定工资标准,因此法院驳回孙某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淮安中院维持一审结果。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额度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强制性要求。除此之外,对完成某些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合同约定周期和方式支付,满足及时足额支付要求即可。因此,“包薪制”作为特定岗位的通行工资支付方式,是劳动力市场发展的结果,可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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